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淑嬪被告許清波
長霖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郭燕玲 被告 曾漢長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 律師被告 金義春 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何淑嬪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偉祥 律師被告 練鐵曈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
林宇文 律師被告 鄭宏偉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 律師
彭傑義 律師被告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林息同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 律師被告旭乙科技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鄭淑吟 被告 李水木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義春工程有限公司、何淑嬪、許清波、長霖營造有限公司、曾漢長、練鐵曈、鄭宏偉、致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林息同、旭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木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