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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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14、1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7月、
7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上開④案件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2年5月1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以104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即明,是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