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巨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長利 上訴人和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依茹 被上訴人 金芷瑩
許英花 蔣玉麟 郭曉倩 黃春成 王蕾雅 張維成 黃漢文 林介婷 李淑琴 張筱雯 江鶴齡 邱雅如 陳仕忠 王誌榕 杜鎮宇 林琳琅 郭美秀 官孟宏謝旻娠石建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5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分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