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7號債權人 李昱成 法定代理人 李芳政 法定代理人 李爭錚 債務人 高耀國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姓名「李昱成」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姓名欄位為「李芳政、李爭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