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17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4月30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四六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往來科目狀況
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