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16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九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