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9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99年
1月12日收受原審法院命其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今即99年3月上旬仍未予補正。
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