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吉峯 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吉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及106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及106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免責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