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補字第92號聲明人 邱月香
邱月嬌 邱玟琇 邱德禎 邱德旺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邱德源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聲明:
㈠本件聲明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請依上開期限繳納。
㈡提出被繼承人邱德源及其父母 邱瀛創 、 邱張阿綢 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