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吳佩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高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基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基宏 即債務人 楊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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