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泰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現金卡之利息已計算至94年9月15日,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94年9月16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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