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勝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最多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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