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89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潘信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壹萬捌仟伍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貳仟捌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