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楊志弘 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文良林文呈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8,888元(計算式:6,350+1,922,538=1,928,888,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700元外,尚應補繳11,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一┌──┬───────────────┬─────────────────┐│編號│建物坐落│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核定之價額計算││││(新臺幣,元)│├──┼───────────────┼─────────────────┤│01│臺南市○○區○○里0鄰00號│11,500×1/2=5,750│├──┼───────────────┼─────────────────┤│02│臺南市○○區○○里0鄰00號│1,200×1/2=600│├──┼───────────────┼─────────────────┤│││6,350│└──┴───────────────┴─────────────────┘附表二┌──┬───────────────┬─────────────────┐│編號│土地坐落│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區○○○段○○○○號│209×2/60×360×1/2=1,254│├──┼───────────────┼─────────────────┤│02│臺南市○○區○○○段○○○○號│95×6/60×2,900×1/2=13,775│├──┼───────────────┼─────────────────┤│03│臺南市○○區○○○段○○○○○○號│121×6/60×2,900×1/2=17,545│├──┼───────────────┼─────────────────┤│04│臺南市○○區○○○段○○○○○○號│236×1/2×2,900×1/2=171,100│├──┼───────────────┼─────────────────┤│05│臺南市○○區○○○段○○○○○○號│60×6/60×2,900×1/2=8,700│├──┼───────────────┼─────────────────┤│06│臺南市○○區○○○段○○○○○○號│13×6/60×2,900×1/2=1,885│├──┼───────────────┼─────────────────┤│07│臺南市○○區○○○段○○○○號│69×2/60×2,900×1/2=3,335│├──┼───────────────┼─────────────────┤│08│臺南市○○區○○○段○○○○○○號│501×2/60×360×1/2=3,006│├──┼───────────────┼─────────────────┤│09│臺南市○○區○○○段○○○○○○號│1,060×2/60×360×1/2=6,360│├──┼───────────────┼─────────────────┤│10│臺南市○○區○○○段896-11地│282×2/12×2,900×1/2=68,150│││號││├──┼───────────────┼─────────────────┤│11│臺南市○○區○○○段896-12地│74×2/60×2,900×1/2=3,577│││號││├──┼───────────────┼─────────────────┤│12│臺南市○○區○○○段○○○○號│3,782×2/60×360×1/2=22,692│├──┼───────────────┼─────────────────┤│13│臺南市○○區○○○段○○○○○○號│505×2/60×360×1/2=3,030│├──┼───────────────┼─────────────────┤│14│臺南市○○區○○○段○○○○號│48×6/60×360×1/2=864│├──┼───────────────┼─────────────────┤│15│臺南市○○區○○○段○○○○號│4,830×2/60×2,900×1/2=233,450│├──┼───────────────┼─────────────────┤│16│臺南市○○區○○○段○○○○○○號│4,820×1/2×360×1/2=433,800│├──┼───────────────┼─────────────────┤│17│臺南市○○區○○○段○○○○○○號│384×1/2×360×1/2=34,560│├──┼───────────────┼─────────────────┤│18│臺南市○○區○○段○○○○號│231×830×1/2=95,865│├──┼───────────────┼─────────────────┤│19│臺南市○○區○○段○○○○號│2,423×660×1/2=799,590│├──┼───────────────┼─────────────────┤│││1,92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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