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869號債權人網動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雪惠 債務人台灣標準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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