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林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倩玉 等二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5,347元【計算式:649.55㎡×4,400元×1/3×2=1,905,34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