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小調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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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小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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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花蓮縣及台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或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