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勁拓專業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理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好用宅捷修工程公司林文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家好用宅捷修工程公司或家好用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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