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麗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其於清算事件陳報狀所稱名下無財產,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出具切結書,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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