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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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聲請人  劉守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月12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前於112年3月7日所公告之資產表雖記載債務人之財產計有存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035元、股票現值共計11,919元(計算至本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112年1月12日止)及2009年10月出廠之機車一台,雖有函命債務人就其名下股票提出現款以代變賣,惟債務人於112年3月22日具狀陳報無現款可提出云云,考量債務人存款餘額所剩無幾,且已達70歲高齡,復參名下股票,僅無敵科技為上市櫃股票,惟該股票現值含現金股利僅424元,不足以支付解繳至本院之手續費,其陽信銀行之股票雖以資產負債計算之淨值為每股12.66元,而使該股票價值為11,495元,惟該股票非上市櫃股票,變賣不易,不僅徒增勞費之支出外,且因本件債權人人數眾多,縱經本院變價後分配,每位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實仍不敷清償相關程序費用、匯款費用等,實已無變價分配之實益,另考量債務人之存款不足支付銀行將存款解繳至本院之手續費,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機車亦因已逾經濟部公布之使用年限、無殘餘價值,故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綜上可認清算財團之財產將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幸福分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

三、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復經本院於112年3月25日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一)存款:

1、合庫存款(帳號:1036765011491):新臺幣(下同)379元。

2、合庫存款(帳號:0180765150092):8元。

3、中國信託存款:765元。

4、陽信銀行存款:267元。

5、郵局存款:301元。

6、土銀存款:315元。

(二)股票:

1、無敵科技:11股及現金股利312元,現值約共計424元(112年1月12日收盤價為10.1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2、陽信銀行股票:908股,依112年1月31日陽信銀行之資產負債計算之淨值為每股12.66元,故該股票價值為11,495元。

(三)機車:三陽HM12TR,車牌號碼:538-EZN,125CC,2009年10月出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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