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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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和解筆錄原告德名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就本院99年自字第19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下午12時,在本院刑事刑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書記官林惠齡通譯李嵐馨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德名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陳建勳律師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9年7月20日給付新臺幣伍萬元,餘自民國99年7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給付新臺幣伍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
由被告自行匯入自訴人所有之彰化銀行三峽分行00000000000000,戶名德名家具有限公司,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賠償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德名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陳建勳律師被告乙○○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