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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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98號上訴人 廖淯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湘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萬4,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