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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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 呂俊明 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徐瑞蓉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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