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76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麗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債權係輾轉受讓自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陳麗珠之債權,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院前已對債務人陳麗珠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有該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繼受人,自亦受其拘束,茲重複聲請,即無保護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