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建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鈞 被告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661元,應繳納裁判費20,503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蒼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