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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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志偉具保人藍朝春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103年度執字第2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朝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志偉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藍朝春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3紙、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拘票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1紙等資料(均影本)在卷可稽,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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