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金聚德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姓名「 賴碧霞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日所為99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姓名「賴碧霞」之記載,係「乙○○」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