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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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364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山有限公司、 李妍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各債務人各應給付之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李妍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昱山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