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振權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241、124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該部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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