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勞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翁孝順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神差電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新太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複代理人 雷麗 律師
唐榮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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