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春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國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同一事件已取得本院99年度訴字第373號勝訴確定判決,有確定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重覆請求,程序上即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