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干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秋敏龔書泉龔書鳳龔思栗龔小芬龔書聖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 龔琅生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人「莊秋敏、龔書泉、龔書鳳、龔思栗、龔小芬、龔書聖」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相對人「莊秋敏、龔書泉、龔書鳳、龔思栗、龔小芬、龔書聖」未拋棄繼承之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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