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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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被告 王朝禾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26號被告王朝禾與被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置放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鋼構動產所為之查封程序予以撤銷等。因原告主張上開鋼構是原告以新臺幣(下同)4,379萬2,730元向訴外人瀚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購買,並提出材料買賣合約書、材料出貨單、證明書等件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79萬2,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