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春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江春英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江春英(住○○市○○區○○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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