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1號債權人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債權人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大康橋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303,5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訴訟標的金額304,456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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