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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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9號
調解筆錄原告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 被告 陳金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9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6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下午4時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淑瑛被告陳金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淑瑛被告陳金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陳金洲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
7日前給付原告張淑惠肆萬元,餘額柒萬元,被告於103年
2月份起每月15日前每月給付原告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期間被告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同意另再加付原告貳萬伍仟元,被告將前項款項匯入原告指定帳戶羅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淑惠帳戶內,原告同意收到被告第一期肆萬元,再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65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淑瑛被告陳金洲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