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更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欣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於民國103年
3月3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780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年5月27日以103年度抗字第18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林欣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欣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關於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就不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判決時即已確定;就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倘得上訴之人已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嗣因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而經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者,則應以該駁回判決確定時,為判決確定之時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7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3號均同此意旨)。準此,本件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因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2年4月26日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裁定駁回上訴,則應以該駁回判決確定時即同年5月11日,為判決確定之時點,先予敘明。經查,受刑人林欣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於該署執行卷內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林欣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9.15│101.9.14│101.10.3│├──────┼─────────┼─────────┼─────────┤│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01號│偵字第1201號│偵字第95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1號│102年度訴字第41號│101年度訴字第7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2.27│102.2.27│102.1.3│├─┼────┼─────────┼─────────┼─────────┤││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1號│102年度訴字第41號│101年度訴字第731號││判├────┼─────────┼─────────┼─────────┤│決│判決確定│102.3.20│102.3.20│102.5.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37號│字第837號│字第1211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2.28│102.2.28││├──────┼─────────┼─────────┼─────────┤│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76號│偵字第37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6號│102年度訴字第3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8.21│102.8.21││├─┼────┼─────────┼─────────┼─────────┤││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36號│102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2.9.6│102.9.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20號│字第22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