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將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秀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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