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債權人甲○○
15號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33弄債務人丁○○
33弄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柒拾柒萬貳仟柒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6月15日│168,000元│97年6月15日│FA0000000│├──┼─────────┼───────────┼───────────┼───────────┤│002│97年4月13日│256,000元│97年4月13日│FA0000000│├──┼─────────┼───────────┼───────────┼───────────┤│003│97年4月13日│336,000元│97年4月13日│FA0000000│├──┼─────────┼───────────┼───────────┼───────────┤│004│97年4月13日│330,000元│97年4月13日│FA0000000│├──┼─────────┼───────────┼───────────┼───────────┤│005│97年4月18日│344,000元│97年4月18日│FA0000000│├──┼─────────┼───────────┼───────────┼───────────┤│006│97年4月23日│352,000元│97年4月23日│FA0000000│├──┼─────────┼───────────┼───────────┼───────────┤│007│97年4月28日│320,000元│97年4月28日│FA0000000│├──┼─────────┼───────────┼───────────┼───────────┤│008│97年4月30日│356,000元│97年4月30日│FA0000000│├──┼─────────┼───────────┼───────────┼───────────┤│009│97年5月15日│334,700元│97年5月15日│FA0000000│├──┼─────────┼───────────┼───────────┼───────────┤│010│97年5月15日│276,000元│97年5月15日│FA0000000│├──┼─────────┼───────────┼───────────┼───────────┤│011│97年5月18日│350,000元│97年5月18日│FA0000000│├──┼─────────┼───────────┼───────────┼───────────┤│012│97年5月20日│350,000元│97年5月20日│F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4月10日│319,000元│97年7月29日│FA0000000│└──┴─────────┴───────────┴───────────┴───────────┘┌────────────────────────────────────────────────┐│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6298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7月31日│245,500元│97年7月31日│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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