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21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豪鈞實業有限公司吳│第一信用合作社成功│109,200元│LU0000000│95年10月5日│││金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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