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債權人 許榮宗 上列債權人許榮宗因與債務人 林黃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榮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黃佳(住彰化縣○○鎮○○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