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陳沂玟 康家暐 被告 李文桂 (即 魏玉珍 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華 (即魏玉珍之承受訴訟人)
李莉淇 (即魏玉珍之承受訴訟人)
李靜美 (即魏玉珍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文桂、李明華、李莉淇、李靜美為被告魏玉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魏玉珍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李文桂、李明華、李莉淇、李靜美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本院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