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671號債權人 楊嘉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涂皓鈞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涂皓鈞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認定得向涂皓鈞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