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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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概括承受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
產、負債及營業之人)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楊瓔鈺 相對人 汪國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民國94年2月24日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96號事件,以94年度存字第356號提存書所提存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面額新台幣10萬元,准予變換為面額新台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準用同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之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94年2月24日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96號裁定,以94年度存字第356號提存書提存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面額新台幣10萬元在案。茲因該債票已到期,須領回辦理還本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等語,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民事卷查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