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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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614號債權人乙○○
號債務人甲○○上債權人乙○○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義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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