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張月裡 被告 陳蕙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繕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依據其提出估價單修繕費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上開金額。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5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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