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柏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柏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柏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所為助長毒品泛濫之風氣,並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自應非難;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警詢自 陳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之,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另其餘扣案物均與本案無關,自得由檢察官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煙草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36公克,驗餘淨重0.35公克)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39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57號卷第81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57號卷第97頁)2褐色塊狀物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Psilocine)成分(驗前淨重3.63公克,驗餘淨重3.14公克)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98041116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57號卷第143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57號卷第145頁)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15號被告曾柏閎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柏閎其明知大麻、裸頭草辛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某處巷子內,向真實姓名與年籍資料不詳、綽號「NICK」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購入大麻10克、8,000元購入裸頭草辛10克,自斯時起非法持有大麻及裸頭草辛。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109年12月15日上午10時40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0號7樓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1包(淨重3.63公克)、大麻1包(淨重0.36公克)、研磨器1個、吸食器1個及電子磅秤1台,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柏閎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390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098041116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大麻1包(淨重0.36公克)、裸頭草辛1包(淨重3.63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檢察官林暐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儀萱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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