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718號債權人 梁銘麟 即永正實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奕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商號之大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商號大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商號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