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67號聲請人丙○○上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養父乙○○與養母甲○○之養子,嗣因養父乙○○已於民國88年12月14日死亡,聲請人現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爰依法狀請法院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乙○○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養父母死亡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親子關係固已消滅,然二者間之收養關係並未當然解消,是我國法上定有死後終止收養之制度,其目的在於解消養子女與死亡養父母之親屬間之法定血親關係,同時為圖回復其本姓及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首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養父乙○○之死亡除戶謄本、養母甲○○之戶籍謄本各
1件為證,堪信屬實,且據聲請人到院陳明終止收養之原因:「終止收養後,我要回歸生母那邊,我現在跟我生母同住,從小到現在我都是跟我生母同住,我很少跟我養父母一起住,我不清楚那時候為何要辦理收養,我大約國中時知道我有被收養。」、「(問:有無繼承養父遺產?)沒有。」等語明確(見本院99年10月22日非訟事件筆錄),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法律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與養母甲○○間之收養關係,茲因聲請人已成年,雙方之合意終止收養無庸經法院認可,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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