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230號債權人 周虹萩 債務人 高弘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弘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弘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將各筆請求金額分項列明,如有請求利息,註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